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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阜阳中院一案例入选安徽高院参考性案例

2023-07-08 04:36:04来源:百度新闻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十一批参考性案例,共计6个案例入选,供全省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选送的由临泉县人民法院一审、市中院民一庭二审的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成功入选。


(相关资料图)

参考性案例74号

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

探望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探望权纠纷/隔代探望/公序良俗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去世,对其尽过抚养义务的(外)祖父母,主张定期探望对其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判决确定探视方式前应当听取法定监护人的意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第 1043条

基本案情

马某臣、段某娥系马某豪的父母。于某艳与马某豪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 年2月14 日办理结婚登记,于 2019 年6月30日生育女儿马某兮。马某豪在外工作期间,马某臣、段某娥夫妇经常探视照顾马某兮。2019 年8月14 日马某豪工作时触电意外去世。目前,马某兮由其母亲于某艳抚养并共同生活。马某臣、段某娥因探望孙女与于某艳发生矛盾,诉至法院请求定期探视马某兮。

裁判结果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21 年9月22日作出(2021)皖1221民初10335号民事判决:马某臣、段某娥于判决生效后,在不影响马某兮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对马某兮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五个小时。于某艳可在场陪同或予以协助。宣判后,马某臣、段某娥、于某艳均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皖12民终69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探望权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设置的目的是满足亲情关系持续的需要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探望主体明确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没有明确,但在未成年(外)孙子女的父或母意外去世的情况下,允许(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进行探望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是维系祖孙三代血缘亲情的需要,是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体现,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马某臣、段某娥的独子因意外去世,允许马某臣、段某娥对其孙女进行合理探望,既能够缓解两位老人的丧子悲痛,也能使孙女得到祖父母的应有关爱,对未成年的人格健全、身心发育具有积极意义,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对于马某臣、段某娥合理探视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周海龙 马 林 刘 媛

案例编写人: 王菲菲 台 旺

文|研究室

原标题:《祝贺!阜阳中院一案例入选安徽高院参考性案例》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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